中华鲟是一级保护动物。
中华鲟也是活化石,有“水中大熊猫”之称。具有很高的科研、药用和观赏价值,分布于中国、日本、韩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朝鲜。中华鲟体长平均约40厘米,最长达130厘米,体重最高达600千克。体呈纺锤形,头尖吻长,口前有4条吻须,口位在腹面,有伸缩性,并能伸成筒状,体被覆五行大而硬的骨鳞,背面一行,体侧和腹侧各两行。
我国共将96种稀有野生动物划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其中鱼类只有四种,中华鲟就是其中之一,其它三种分别是新疆大头鱼、达氏鲟和白鲟。法律规定,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的都要处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甚至可以判5-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
中华鲟的生活习性
中华鲟为底栖鱼类,属于以动物性食物为主的杂食性鱼类,主要以一些小型的或行动迟缓的底栖动物为食,包括虾蟹、鱼类、软体动物和水生昆虫等。中华鲟进江后,必须在江里滞留一年,于第二年10月到达产卵场所。
因生活环境的不同食物种类也有所不同,幼鱼在长江中、上游江段主要以摇蚊幼虫、蜻蜓幼虫、蜉蝣幼虫及植物碎屑等为食,到了河口咸淡水域中的幼鱼则以虾类、蟹类及小鱼为食。亲鱼洄游期间不摄食。在长江口外近海水域,中华鲟摄食强度增大,通常在3-4级,食物以鱼和蟹为主,还有虾和头足类等。
野生中华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捕杀的话可以判刑。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
三峡都市报消息,近日,万州区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起发生在忠县长江支流的非法猎捕“长江鱼王”——中华鲟案件受到社会关注,警方及时查获放归长江才未造成损失,非法猎捕的男子李某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男子用地笼网猎捕中华鲟被查获
据介绍,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家中至长江一级支流水杨溪合力大桥下水域放置一副虾笼捕鱼。次日,李某返回该水域收虾笼,将捕获的一尾疑似中华鲟的野生动物存放于自用船船舱内。同日,李某驾驶该船从忠县洋渡镇返回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民警查获,李某如实供述了非法猎捕事实。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捕获的物种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为50万元/尾,本次鉴定中华鲟为幼体,参考整体价值为5万元/尾。2020年8月16日,李某在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所捕中华鲟放归长江。另查明,涉案的作案工具为地笼网。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1000元。
自愿认罪认罚被判缓刑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1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为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