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的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包括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罪犯妻子的兄弟姊妹)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三、罪犯的伯、叔、姑、舅、姨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四、罪犯的侄、甥子女及其配偶。 五、每次会见亲属不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