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申请便捷、可快速获得专利权的特点,但是,由于初步审查不涉及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权利不稳定,容易被无效的特征。为了尽快获得专利权,有效地保护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专利保护,一直以来,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针对同一个发明创造往往会同时或者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实用新型和一个发明专利申请,在实用新型很快获得专利权后即可利用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也具备授权前景,申请人可以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做出选择,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获得发明专利权,通过这种方式,专利权人可以根据需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