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的失业金怎么还没发

2026年09月28日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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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申请人还可能遇到成功提交申请,但失业补助金却没有正常发放的情况。市人社局提醒,在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也会因以下原因导致待遇发放失败或停发:申请条件复核不通过,银行账号错误,就业状况改变。
自助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时,若失业人员已办理并激活带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则无需提供金融社保卡号码,系统自动根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读取;若尚未办理并激活带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失业人员可提供本人在本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九大可校验的银行借记卡。若因账号错误发放失败的,参保人可重新更新账号,社保局会在次月对发放失败的参保人进行再次发放。
拓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