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制度改革,原来底薪变成了无底薪。

我于2016年2月20日于德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房产销售(现在的上海链家),当时交的事深圳的社保(感觉没什么用)上班早9晚9,每周休一天,无法定假日(除春节)。2017年5月职级晋升,任分行经理职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底薪5500元,3年期,2017年11月起,公司绩效制度改革,变成无底薪制服,变相提出每月发放4000元保障性薪资,相当于公司无息贷款,后期有业绩在从提成扣除。比如前面2个月没有业绩发了8000元,后期有了业绩提成8000元,就一分钱不发了。问题1:2016年2月-2017年4月交的外地社保合法吗?2.上班无法定假日,晚上9点下班无加班费合法吗?3.最重要一点:2017年5月签合同5500底薪,3年。2017年11月公司绩效改革,现在变成无底薪还欠公司的钱是否合法呢?劳动法如何规定?请大神指导,谢谢。我邮箱836660769@qq.com
2026年09月23日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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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无底薪肯定不合法。  如果公司是集团公司在异地有机构到异地也是可以的。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连底薪都没有,这种工作不做也罢,做销售本来就有很大压力的,如果没有底薪,那也太没有安全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以上述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