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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公司解聘。1999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资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宣。海生公司远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怎么认定李某与三环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
2026年09月19日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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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李某与三环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原公司的确认。
虽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三环公司为善意的第三方,但是当他发函给海生公司时,海生公司当即回复不知道该合同。此时三环公司应该停止备货,在此之前三环公司所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海生公司赔偿,海生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以要求李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