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地方,乡镇司法所是完全的、纯粹的乡镇管辖机构。也就是说,乡镇司法所必须完全的、全程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于乡镇司法所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的指示和意见办理。
故此,乡镇司法所不存在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协调的任务。
司法所长胡球干回答您:
协调是需要一定的资格条件为前提的;派出所的资格就是拥有一种强制的实权。不用协调,乡镇政府照样一年给个几十万经费!你司法所啥资格呀。中国社会岗位差距是很大的。工作努力与否,那是司法局的事儿,乡镇根本不理会你个穷光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