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国际客、货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物资(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为排除故障在境外购买的物资。(2)为保障拥有吉国籍的船只、或吉租用船只在境外进行海上捕捞所需而带出境外的各类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捞的产品。(3)外国驻吉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根据国际协议或吉法律规定享有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自用的物品。(4)本币和外国货币(除用于古币收藏目的的)及有价证券。(5)根据吉法律规定应列入国家资产的商品。(6)作为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用于消除自然灾害的物资、用于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设备。(7)用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技术援助以及慈善项目的物资。(8)自然人携带出、入境的、用于非生产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