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2026年09月27日 23:05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七条 湖泊保护实行规划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与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第八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拟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征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与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以及退田(垸、池)还湖、生态修复目标,实施保护目标的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应当高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第九条 湖泊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示。
  修改后的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不得低于修改前的水平。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逐一对湖泊进行勘界立桩,设立保护标志,向社会公示湖泊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湖泊界碑、界桩、公示牌以及其他与湖泊保护相关的设施。第十一条 实施湖泊保护名录公示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全部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管理。湖泊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泊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功能定位、水质目标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还湖工程增加的湖泊数量与面积,及时增补湖泊保护名录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