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由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扩展资料:
支付令作出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实践中,成为债权债务关系解决的一种快捷救济途径,同时提高了法院的办事效率。
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即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1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询问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因而要求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要达到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的程度。这是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首要条件。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支付令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作出的,由于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这样就有必要对债权人申请支付对象作出限制,规定简便、易履行的标的物作为债权人申请支付的对象。
金钱、有价证券能起到简便、易履行的作用。这里说的金钱主要指人民币,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外币,如民间借贷外币的,受法律保护。有价证券则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提单、公债券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这方面的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也就不能发出支付令。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未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不能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其他债务关系,而没有发生纠纷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请求发出支付令。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通过法定方式能够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充分行使“异议权”。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有欠条或者足够的证明的话,可以向法院申支付令,但是如果对方提出有效的抗辩,则会直接进入诉讼阶段,支付令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支付令: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合法的。或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支付令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
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 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注意事项1、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2、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的,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4、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5、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有: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