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款里面的一处宅基地是指符合规划的一处宅基地,现在再违反宅基地规划盖房的,政府可以强制拆除建筑物对宅基地进行调整
我认为,他要你也不能退还,因为当初分给你奶奶的时侯是有协议证明的而且村里大部分人是知道这种情况的
要走不合理,这个宅基地村上分给你奶奶的。
已经分了,就不能再要回。当时主事的人还在不在?这么多年过去了,以前干什么去了?实际上是看到拆迁的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