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感情用事。合法收养的法律效果本来就是如此。收养法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亲生父亲做局就不是领养。这个律师偷换概念。
不是的,说的不对。你估计找的那个不是历史,是他家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