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共同设立一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其中,甲,乙各以30,30万出资

2026年09月23日 17:10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戊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27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2、应属公司的分立行为。
3、根据公司法177条,分立前的债务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新公司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根据分立前的约定而不受影响。
4、应满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但实际股东出资相加只有170万,不知是什么原因,笔误还是其他)。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以其他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认为,如果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那么这些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列为被告。

网友(2):

然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