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回中国不一定安全,因为依据中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指的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您女儿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据《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您的女儿假设被判刑,那么刑期超过3年,不符合《刑法》第7条的“不予追究”的条件。
但是,您的女儿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要加上生日,假设您女儿生于1999.7.1,但是案发于2013.6.30那么案发时您女儿没有达到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被从轻处理。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国和德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这些国家和中国有引渡协议:
非洲--南非,
南美洲--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
欧洲--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亚洲--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蒙古,韩国,吉尔吉斯斯坦。
如果她返回德国被逮捕那是肯定的,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
高一的学生,可否告知实际年龄?姑且按照正常入学年龄推算,那么您女儿作为高一在校生,刚好介于16周岁左右,这样计算式要判定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之所以称之为刑事事件,是因为您女儿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并逃逸的严重后果,德国法律我尚且不是很了解,但我想说的是,如果您的女儿在事发之日已经年满16周岁,并且在德国他这种肇事逃逸情况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就算德国不逮捕她,中国的刑法中,根据属人原则,也是要对她进行起诉的,德国方面会与中国警方沟通的,与其逃跑不如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为妥,毕竟你们撞死的是不是中国人
哪里的?我是律师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