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你的商家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明知是过期食品并买下,然后向商家索赔,这种行为有利于监督生产厂家或商家。这种行为从本质上可看成是一种监督行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的食品,过了保质期,不符合销售条件的食品,就应该及时下架。
无论购买者是为了谋取私利还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客观上对净化食品安全环境有促进作用。而超市出现过期食品,究竟是检查时出现疏漏还是有意欺骗购买者,主观上的意图无从得知,但法律上推定是“明知”行为。购买者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如果购买者事先将商品藏匿于超市,再去购买并索赔的,如有确凿证据,那这种行为将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其他观点专业索赔应该属过度维权
有人认为,超市出现过期食品是管理不善,有时并非故意。一般市民只会要求更换或者退货,而这些人明知是过期食品而去购买,然后提出赔偿,纯粹是为了个人利益,应该属于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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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