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踪人口注销登记,要求当事人失踪6个月以上的,由户主或监护人到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一、户口条例明确因失踪等情况,需要由户或者亲属到户籍部门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1)明确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北京对失踪注销户口视为迁往市外,要求公民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2)明确对于失踪注销户口视为迁往市外,当地申请办理失踪人口注销登记,是要求公民出具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2.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户主或者亲属带上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2.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
3.办理人员核对资料以后,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或注销章;
4.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5.办理人员退还《居民户口簿》、法院宣告失踪裁定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留存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北京市失踪人口注销登记,要求当事人失踪6个月以上的,由户主或监护人到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中国人大网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