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以不服从领导安排或矿工理由辞退我。我能得到哪些赔偿。劳动仲裁能胜诉么。需要哪些证据等。

我从2007年4月11号入场(签订实习合同3个月)2007年7月签订正式合同(每年一签至2009年)2009年又签了一个3年的。之后由于公司被收购2010年又与新公司从新续签3年至2013年7月。在2011年5月份我被前任领导安排长白班工作。但是今年(2012年)新领导让我倒班。我不同意。公司要是以此给我处分并声称要开除我。我应该怎么办。我还想问下。我虽然没去倒班上夜班,但是我还是再上白班。怎么能算旷工呢?再有我不服从安排,他是不是还得先给我调岗,我再不服从才会按旷工处理呢?要是这样把我开除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还是什么也得不到?针对我问的问题你能给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么?
2026年09月25日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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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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