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基础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
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菸——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菸草批发企业将卷菸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注意】菸草批发企业将卷菸销售给其他菸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er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物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 *** 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定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范围是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取得的营业税额征税。同种劳务征收增值税则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则不再征收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消费税又是在增值税基础上附加的税种
简单讲,征收增值税的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也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是对征收增值税的部分税目(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自从2014年国家上调成品油税率后,酒精、轮胎消费税同时取消。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取消酒精轮胎汽车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销售单价=(160+113)/(800+500)=0.21
消费税=[(160+113)+(100+200)*0.21]*5%=16.8
不属于。啤酒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准确地说在生产厂家向销售商出售时向生产厂家征收,超市在零售时不再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l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