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先并后减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0年还是25年,要根据并罚后的刑期总和来确定:
在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的适用情形是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如果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则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不会超过20年的,25年是针对无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的人
2、按照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20年。例如某人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绝不能再减去已经,
我国《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规定了漏罪和新罪的并罚方法(即“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2)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使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但是,使用“先减后并”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这两种计算方法所以有这些区别,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相对更严重一些,因此,处罚也应当重一些。但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界限,但是每一个判决所决定的执行的刑期却不应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最高刑期。
不超过25年。司考刑法建议听刘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