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如果确实协调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到当地环保监察支队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