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邢某就其所有的微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内,邢某醉酒后驾驶该车通过收费站时,因强行闯站被公安干警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拦截检查,邢某见状遂猛加油门硬闯,将收费站工作人员王某撞倒后逃逸。邢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事故发生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哪几种人身损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邢某系醉酒后驾车,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法律解读
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尽可能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而要求强制投保的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的制度。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必须依法赔偿,不能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