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个案件中,如何认定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026年09月03日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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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案例一的答案应该是A。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二的答案应该是A。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的变化,使其性质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依照我国《刑法》第 269 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均认为,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通常情况下,构成抢劫罪要比犯盗窃罪量刑处罚要重得多,这是因为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盗窃罪大。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该案中作案人使用暴力对保安赵某造成重伤害虽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是谁将花盆弄掉的,但作案人应对赵某承担责任。
因此,“小偷”的行为构成盗窃转化抢劫罪,对赵某承担责任。

网友(2):

1b因为马某教唆甲去盗窃一台笔记本,甲自己另外盗窃了手机,不属于马某教唆的范围。
2a蜘蛛侠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毋庸置疑,表面上看无法确认是谁将花盆弄掉下去,无法明确责任,实际上这有个因果关系,如果蜘蛛侠不去盗窃,花盆绝不可能掉下去,所以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