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算侵权,如果政符部门为了公益事业可以不需缴纳版权或稿费和通知,但至少需要标注出处,希望对你有用。你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侵权。
首先你说的情况并不详细,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析,我个人之观点: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该条规定的使用者只是教学或者科研人员,而且是不得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一下几点:1.需要是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2.除事前声明不需使用的外不得随意使用;3.虽然没有事先声明但是如果使用该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政府部门为了政策的需要使用你的著作内容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你可以像政府部门提出你具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