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请问算不算侵权!!!

2007年,我编著的一本教材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最近我发现**政府部门宣传教育中心2010年2月编写出版的教材和我所编教材多处出现雷同,有些地方标点句读甚至举例都整段一样,然而至今也未和我取得联系,参考文献也没有提及,请问这算不算抄袭,有没有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又该如何维护。我编著的一本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煤矿井下爆破工》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发行。最近我发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宣传教育中心编写《煤矿爆破工》(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和《煤矿爆破工(复训)》(冶金工业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教材和我所编教材多处出现雷同,有些地方标点句读甚至举例都整段一样,比如“三人连锁放炮制”,内容、职责、程序、目的和案例完全一样,相同内容达一页之多;“安全警戒与信号”整个内容仅删除一行文字,相同内容两页;“爆破事故的勘查技术和方法”只将标题稍加修改,内容一概没变,整整三页完全相同。
2026年09月26日 21:56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当然算侵权,如果政符部门为了公益事业可以不需缴纳版权或稿费和通知,但至少需要标注出处,希望对你有用。你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侵权。

网友(2):

首先你说的情况并不详细,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析,我个人之观点: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该条规定的使用者只是教学或者科研人员,而且是不得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一下几点:1.需要是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2.除事前声明不需使用的外不得随意使用;3.虽然没有事先声明但是如果使用该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网友(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政府部门为了政策的需要使用你的著作内容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你可以像政府部门提出你具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网友(4):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