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标准的跳开发票!为税法所不允许。
税局常讲的"三不符",也就是验收单、发票及付款不一样,并非财务人员嫌麻烦而不想这样做。
首先,我们的了解,B是一个中间人,一般所谓的盘商,将款项及发票跳过盘商,就会产生税收上的漏洞,别以为增值税票抵来抵去无所谓,楼上的,您可曾想过,这其中还漏掉了城建和教育附加?
我想反问,如果真的是委托购货,请问,B是否要交税?
这又涉及到平销行为了,平销行为在此不是三言两语说了大家就明白;好吧,就当做B没有增值税的问题,就算代销好了,也会有营业税的问题,当义工不收钱还得被挂上“核定利润”,看起来没事,查起税来,一串人被拉下水。
千万记得,这样做不合法,不要试着做,税的事都是事后的,当来的时后都是既成事实,躲不掉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样操作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常有如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但有些单位的财务人员会不同意如此操作,因为在做帐上有些麻烦。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此操作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是税法上是不允许的,这是很明显的跳开发票。税务机关不查则已,一查的话一连串的人都会被拉下水的,企业也跟着遭殃。要进行合情合理的筹划,这种小儿科的手法不能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