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现在夫妻之间常常会有出现外遇的现象,这个时候也必须劝诫对方,怎么劝?
人生遇到这么大的障碍的时候,我们也要冷静去面对。
刚好有一次我要到教室去讲课,上了出租车,刚好有个朋友打电话来,他就说:我有个同事的先生有外遇,蔡老师,怎么办?
我们推展中国文化,要什么事都得管,连人家外遇也得管。结果我就跟这位朋友讲:你一定要告诉你的同事,面对这么大的挑战,首先要回到一个态度上,不管先生错多少,妳都要想到这件事到底我错在哪?因为一个巴掌拍不响。夫妻之间有问题出现,绝对不能只怪单一方面。
假如先生错八十分,你错二十分,妳也要静下心来想什么?想这二十分的错,因为人一定要回到反省的时候,她才有理智。当她处处都想到“对方不对”的时候,她的情绪会非常翻腾,到最后一定是悲剧收场,这是第一个重点。
第二个,她一定要了解到,绝对不能把责任推给第三者。很多人又说,都是那个男人、都是那个女人害的,俗话说「家火不烧,野火不起」,家里假如没有冲突,外面的人是不可能把我们的家庭摧毁掉的,所以根源还在夫妻自己。
孟夫子有一段话,给我的印象非常深刻,孟夫子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意思就是说,一个人一定是先瞧不起自己,别人才来侮辱你;一个家一定是内部先不安,别人才能来破坏;一个国一定是内部争斗了,别的国家才会有机可乘。
所以问题的根本都还在自己,要回归到这个点上才能化解问题。当另外一半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要反省,要心平气和来处理。
我接着就跟她说:先生对的时候,妳要把他当父亲看,妳在旁边就鼓掌叫好,「你做得真好」,他就会很努力去做。
平常的时候,把先生当朋友一样,互相有个空间,不会觉得很有压力,平常当朋友看。先生犯错的时候,要当什么看?当孩子看;孩子还不够,要当儿子看。
妳儿子犯错的时候,妳会不会说“我这一生跟你没完没了”?会不会这样?不会。所以妳对妳儿子这么宽容,对先生为什么不宽容?这样不公平。
很多女性她会说:他都这么大了,应该懂得做人。这一句话对不对?「应该」有待商榷,没有学过。
杨老师曾经辅导过一个先生有外遇的个案,他的太太来找杨老师,杨老师就跟她说:妳一定要下定决心,我才要教妳方法。
结果这个女士说,我一定全心全意去挽回我的先生。
杨老师接着就跟她说,妳要拿出女人最强的能力,叫什么?温柔。
所以那天开始,她也穿的整整齐齐,都把孩子功课弄好,都让孩子去睡觉,她自己坐在椅子上等先生回来。结果一看十一点多了,十二点多了,一点多了,这时候内心怎么样?你还不回来!突然在这个时候体会到,一切法得成于什么?忍。
突然先生进门来了,她马上和颜悦色跑过来,「你辛苦了」,把他的公文包拿起来。「你一定饿了,我去帮你煮碗面」,就走到厨房去。她先生神魂未定,到底发生什么事?结果她就这样连续几个月的时间都这样子做。
突然有一天,她先生回来的特别早,一进门,话还没讲就跪下去,她先生说:妳饶了我吧!我都跟妳招了,这几个月我的内心受到了良心的谴责跟煎熬。
所以,当先生有过失的时候,确确实实还是得用我们的真诚之心去感化他,还是要我们把本分的事做好,让对方觉得惭愧,引发他的反省、惭愧之心。
首先要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这些是共同的,应该共同分摊】,其次是孩子抚养问题【双方都有义务承担抚养】;孩子跟谁生活双方可协商,同时也要根据孩子的意愿,协商不解决的按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不是胜与败的问题,是处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孩子抚养以及其它问题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重要在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都无法解决的人民法院只好判决。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朋友此前在国外寄回家的工资无法拿回,只能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2、孩子已经十岁了,在法庭庭审的时候,法庭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看孩子愿意跟谁,孩子的意见在决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起很大作用。
3、男方的此前在国外时往家里汇款的汇款证明;(证明男方在家庭经济重的贡献。)
男方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证明男方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有能力抚养孩子。)
男方是在喝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打了女方;(居委会证明,朋友及邻居的书面证明。)
男方是此房产实际购买者的证据;(证明此房产是男方用自己的个人收入购买的)
女方有外遇的证据;
女方其他过错的证据;
补充一点:1、工资的事在离婚起诉申请法院冻结帐号。2、只要在离婚时帐号上有钱被转出,对方就必须说明去向。3、老婆出轨在先,离婚后你朋友得到孩子的可能性很大。孩子10岁了,有一定辨识能力,离婚后跟谁过,他的想法很重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