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机因操作不当造成副驾驶及其本人死亡,其费用应有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路面行驶的车辆没有购置交强险,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当然应该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这个赔偿问题需要车主、死者家属与交通大队一起进行调解,理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没有购置保险的车辆上路,真是害人害己。
如果事故的责任方是该司机,那全部由车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