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密观察,慎密侦测。
如果客观条件允许,在正式与被盘查对象交锋前应严密观察其举止特点、行为习惯、身体状况(强壮与否),判断其危险程度,尤其要仔细观察其身体体态有无可疑之处(如:腰、腹有无藏物隆起;胸前有无藏物隆起;衣袋有无携重物下坠;裤管有无异常变形等等)。
二、从险料敌,准备充分。
一是做好打恶仗的心理准备;二是根据实际情况检查武器(用否推子弹上膛、打开保险)、警械,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的战斗状态;三、作好战术协同准备与盘查分工。
每次执行任务前,互相之间应做好明确分工,乃至有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置预案:包括每个人的站位,出现问题后的处理等等;三、把握时机,选择地点。
选择盘查时机应因事而异,因情而异,相机而定,如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充分暴露,再拖下去已无必要时、重大犯罪活动形成事实之前,为避免使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权益受到实际重大损害、当然也可在没有获得违法犯罪证据时,根据违法犯罪动向,根据现场环境,巧妙运用欲擒故纵等战术策略和手段相机出击等等。
四、程序规范,盘问巧妙:一般情况下,有违法行为的被盘查人是不会主动交待自己的身份和违法事实的,同时有些阅历经验丰富的行为人还有可能根据警察执法程序和执法实践的不足胡搅蛮缠,浑水摸鱼,所以盘查时程序要规范,问话要巧妙。
五、盘查时警察的站位。
数个警察的盘问,站位可以是包围或半包围形,距离盘查对象约1米 5至 2米 左右。
这个距离在盘查对象反扑的打击范围之外,也使好人不受到紧逼,不致于引起反感。
若需将被盘查对象带到合适的地方再盘查,那么应将其夹在警察队伍中间,队伍中每个人的间隔为1至 2米 。
这样可以防止盘查对象逃脱。
同时,还应注意用枪时,射线的沿长线不能重合到自己人身上。
六、盘查应做到先盘问后检查。
盘查是有先后顺序的。
弄清楚盘查对象的身份,如果嫌疑已排除,就可不必再查其携带物品了。
但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检查其所携带的物品,证实盘查对象的确切身份,并做好缉捕盘查对象的准备,一旦采取缉捕行动,要先缉捕,后搜身,再检查携带物品。
七、对携带物品的检查。
对盘查对象盘问之后,要检查其所携带物品。
为了保险起见,检查物品时须做到:数个警察在场时:应由一人负责检查物品,其余警察负责控制被盘查人及掩护检查动作;一个警察在场时:那么该警察主要是控制嫌疑人,然后最好是召唤同伴共同处理,当确实不能召来同伴共同处理时,应按一定的方法,人物分离,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将物品摊开,理清,此时,眼睛应游离于嫌疑人和物品之间,注意嫌疑人的动向。
绝对不能自己下口令,让盘查对象操作、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