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局裁决是否得当?
裁定有法律依据,符合事实。
二法院接到单位的上诉申请后需要多少时间告知我。
单位他说已经上诉,必不代表法院已经立案,你什么时候接到通知应以法院立案时间为准,你可以到法院查询是否单位已经上诉。若单位超过15天,且没有上诉,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果法院审理,我可以修改补充以前劳动仲裁的要求吗?因为我有的要求不合理,还少了工作年限的补尝金的要求等。
法院受理也只是对你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审理,除非有新的证据表明仍有重要申请事项的,可以补充。
另外,你的案子里面还有几点你没搞明白的,我说下:
1、按《劳动仲裁法》47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按《劳动仲裁法》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们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据此,我认为即使单位已经上诉,也不影响对裁决的执行。执行完毕后,法院判决单位给你的多了,法院会再向你执行。(这个问题,也纠缠我多次了,至今也没有个明确的答复,因为参照的法律条款不同)。
2、你所说的待业期间的生活保障金或工作年限补偿金在相关法律里没有找到可以支持的依据。但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一、单位是否给你缴纳失业保险金。二、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你工作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就应补偿2个月工资。)
以上这是个人观点,有哪里说错了,望各位强人指点。
不服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其他争议裁决,双方均可提前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具有法定应当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对待, 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说得通俗一点:
1、不管仲裁是否得当,如果你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超过十五天不到法院起诉,就视为你同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所以如果没有超过这个时间,你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2、如果超过上述时间,你就等法院通知吧。法院会把对方诉状、传票等材料送给你的;
3、如果你觉得仲裁时少提了要求,只能再次申请仲裁。法院审理是以你本次仲裁的申请内容为限的,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处理。
(另外,你是不是写错了,感觉你应该写09年8月17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超过时效)
一、第二项不得当,应为2010年8月之前的11个月的双倍赔偿。
二、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您已经错过了上诉期,不能再上诉或增加诉讼请求了。
等法院通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