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雇佣乙去杀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便前往,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狗身边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共同犯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对甲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未遂)论处D.对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犯(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2026年09月24日 10:09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答案】:A、C、D
本题考查的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需注意的是,此时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是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即采用两次三段论推理方法处理。本案中,甲雇佣乙杀死丙的狗,甲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但由于乙没有瞄准打死了丙,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通过两次三段论推理.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乙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对乙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