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申请正式及暂认定(辅导期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关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1)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2)说明纳税人企业详细名称、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设有仓储场地的地址、经济性质、投资总额及投资人、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姓名、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3.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资格证(包括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企业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经营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种、原工作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购、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库房管理人员、会计人员(是否专职)。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包括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等);9.固定资产目录(提供固定资产项目明细资料。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时间、发票号码、金额、房屋使用面积);10.所有开户银行帐号(提供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1.固定经营场所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国家公证部门对租赁合同的公证证明以及租赁期在2年以上(含2年)的经营场所),提供2年以上(含2年)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暂认定(辅导期认定)期满申请正式认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关于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的申请)。
(1)说明申请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2)说明纳税人企业详细名称、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设有仓储场地的地址、经济性质、投资总额及投资人、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财务负责人姓名、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3.账簿设置情况(提供进销项、应纳税额明细账复印件、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货物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指最后一页);4.企业财务报表(提供申请上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三)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除应提供本条第(一)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以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审批(认定申请)制改为了登记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