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补发和换证都可以在核发地或居住地。也可以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请补证。现在驾驶证的补证和换证都是可以在核发地和核发地以外的任何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一、更换驾驶证需要哪些材料?
1、准备2张一寸照片,体检合格证明,其中的一张照片贴在体检表的右上方,另一张留着换新证用。
2、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办证大厅,填写换证申请表,然后把证件和体检合格表、换证申请表交给工作人员,缴纳10元的工本费,就等着拿新证了。
3、换证前要先查一下有没有没处理的违法记录,有的话,要先处理掉,否则不给办理换证的。
4、换证可以提前90天进行,合理安排时间,不要过期,过期没换证的,交警查到你,要罚款50元,不扣分。
5、换证准备的照片和体检证明最好在交警队办证大厅直接办理,两项各收费10元,否则自带的怕不合格,还要重新拍照、体检耽误时间。
6、换证是当场就办理完毕的,但一些大城市需要几天的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15天,必须办理完毕,然后通知你去取新驾照。
二、换驾驶证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
(4)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提供数码照片;
5、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县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或者驻地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6、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县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7、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中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同时变更的,还应提交驾驶人所属派出所提供的变更情况户籍证明。
更换驾驶证首先要准备2寸照片,在把身份证和原来的驾驶证准备好,然后再按照既定的规章流程办理,更换驾驶证最慢不超过15天,而且在更换驾驶证的时候要把以前所有的问题全部都处理掉,否则交警部门不予更换驾驶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驾驶证的补发和换证都可以在核发地或居住地。也可以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请补证。现在驾驶证的补证和换证都是可以在核发地和核发地以外的任何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