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们两家是紧挨的邻居,这条路又是你们出行的必经之路,则你们两家的关系构成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即最低保障双方的通行权利,相对方必须最低限度的容忍,不能限制另一方的通行。否则构成违法。你就可以诉诸当地法院,诉:对方侵害你的通行权。如果对方修路,你家出行能够受益,可以协商你家适当分担一部分费用。但无论如何,只要是双方通行的必要共用之路,对方就不能限制你的通行。
2、如果你们两家并不相邻,这条路也不是双方出行的必须共用路,比如你为了超近、方便,本来有别的路,你为了走近道非要走对方的宅院或对方承包的土地,这时你们的关系就不是民法上的相邻关系,而是构成《物权法》上的地役权,地役权不是法定的权利,是必须经双方合意,比如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才能产生的权利,对比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容忍别人的权利:而地役权:是最大限度增加自己建筑物的使用价值,但地役权要通过约定才能产生。即如果你们两家并不紧密相邻,这条路又不是你们共同的必经之路,你要通过别人家的路,就不能凭相邻关系主张免费通行,而应依相邻关系通过约定承担一定的费用。
3、如果这条路与都不是你与邻居专有之路,而是因临时某种目的而临时修的通行之路,这时你为了便利通行,也想走这条路,这时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但这条路是公共马路,那无论是谁都没有限制别人通行,乱收费的权利。
你们是邻居关系,应尽量协商结决为好,如果对方违法限制你通行,实在无其他办法,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