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需根据存款是否已合法转移至女儿名下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一、若存款在公公生前已合法转移至女儿名下若公公通过赠与合同、公证等合法手续将存款转移至女儿名下,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存款所有权已归属女儿,不再属于公公的遗产范围,无需在分家时作为遗产分割。此时,女儿对该存款享有独立支配权,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配。
二、若存款未转移或转移行为无效若存款未完成合法转移手续(如未签订赠与合同、未公证),或转移行为因存在欺诈、胁迫、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被法院撤销,则存款仍属于公公的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但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如与公公共同生活30年的当事人),可酌情多分。
三、特殊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