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虚构决议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以会议方式作出的书面决议就是不成立的。当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2、会议对未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虽然召开了会议,但并未形成决议,行为人伪造他人签名形成决议的书面文件,该类所谓的公司决议也因欠缺决议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不成立。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股东最低出席数作出规定,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与股东会不同的是,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出席定足数作出了规定,即董事会召开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加重对董事出席定足数的要求,因为这样有利于对股东利益的维护。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如果仅从公平的角度看,决议的通过要满足全体股东同意更好,但是商事活动重视效率,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是现代公司法普遍的价值取向。因此,原则上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在公司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
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比例要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区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特别决议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