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第二,非法持有除了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苯丙胺类毒品100克以上;
第三,非法持有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
第四,非法持有可卡因超过50克;
第五,非法持有吗啡超过100克以上;
第六,非法持有杜冷丁250克以上;
第七,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第八,非法持有咖啡因200千克以上;
第九,非法持有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第十,除了上述毒品以外,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也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 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 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