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劳动仲裁案件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但是因为在写仲裁申请

在一起劳动仲裁案件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但是因为在写仲裁申请书时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因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未签定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给原告双倍工资XX(3200X12=XXX)"写成了"要求被告因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未签定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XX(3200X12=XXX)",仲裁员认为这一条申请不能认为是对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申请,而驳回了请求,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救济途径,如果诉讼的话法院认不认可,因为仲裁后不能更改诉讼请求了,十万火急,谢谢了关键是不知道诉讼请求能不能被法庭支持,答案最好有具体法条支持,,如果有深圳的法官给予专业答复更好,谢谢
2026年09月24日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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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江热线回答您: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