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案例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2026年09月25日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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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形成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乙认为诉讼失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的要求,因而诉讼时效未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