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后补交的所得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年有净利润时,要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然后剩余的做为未分配利润.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可以向股东来分配股利.另外公司法规定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所以理论上来说企业应该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要提取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企业也没有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所以如果您公司以前没有计提的话,也可以不用计提.直接向股东分红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第177 条第4 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5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该规定确认了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和违反该顺序的法律后果,揭示了两项重要的规则:一是划清了利润分配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分别属于股东的财产;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利润,属于公司的财产。这里,权益和财产不能划等号。公司股东在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股东分配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这当然是侵害了与公司资本相维持的财产,降低了担保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对不足资本予以弥补、实现“资本维持”的机制,即以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这些规则,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虽然,依照《公司法》第103 条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这表明决定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事情。但是,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分配方案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的方案不得违反上述程序的要求,违反者属于违法分配。
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
只要符合以上程序就行,其他的不用考虑。
汇算清缴与分配利润无直接关系,分配利润应在股东大会分配利润决议之日分配,汇算清缴补交或者调减所得税后,按照规定应调整所属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调整报表期初数即可,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