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定该房屋为公房,那么父亲去世后,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即在房屋还是公房的情况下,长子的儿子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在该房屋公转私时,在该房屋内有户口的人,一般均可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若该房屋内有母亲和次子一家的户口,在公转私时,可以登记全部同住人,也可以登记部分同住人。
目前情形下有以下几种操作方法:
1、若该房屋目前只有母亲和次子一家的户口,在保证以后不迁入其他户口的前提下,若母亲过世,那么次子一家将是对该房屋唯一有权使用人,在母亲过世之后,次子再将该房屋进行公转私;
2、若该房屋在母亲在世时就进行公转私,通过该房屋全部同住人确认,可以仅将次子登记为权利人。
3、由于母亲尚在世,为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公转私时,也可将该房屋全部同住人均登记为产权人,那么你母亲只占较小份额(由于房产继承,需要继承公证后方可过户,份额较小,可节约一定的公证费),母亲可对该部分份额订立遗嘱。
在母亲订立遗嘱时需特别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特别是代书遗嘱时,避免由家庭成员及亲戚作为见证人,最好请居委会主任、邻居等其他人作为见证人),以防止立的遗嘱无效。具体参见《继承法》的如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若你母亲未订立遗嘱,在该房屋公转私后,你母亲名下的份额,由儿女六人继承(其中大儿子早逝,他的权利由其儿子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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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去世时未留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你母亲和你兄弟几人共同分得房屋,但是房屋虽在你父亲名下,房屋明显是婚后财产而且有相应的次子的份额(因为户口在这,分的房子有他们的份额所以才分的双室) 。即使不算次子的份额, 根据你所说其他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的50%的产权由你母亲和次子还有大儿子的儿子(代位继承)3人各分得16.7的房产,你母亲共拥有房屋所有权66.7,次子16.7%,大儿子的儿子16.7%。
大儿子的儿子可以提出上诉主张他对房屋16.7%的份额,但所占份额较少(母亲和次子共有83.4%的房屋产权),给大儿子的儿子相应补偿就行了
长子的儿子是有继承权的,因为父亲去世后,长子并未明示放弃继承权,法律称之为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