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芜湖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父母、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现役军人配偶在军人原籍可申请户口迁入;工作调动、购买商品房、经商、招工录用、毕业分配或退学、公招录用等情况下,可申请户口迁入。
法律分析
1、父母投靠子女
公民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的父母户口迁入。
2、夫妻投靠
1)公民在芜湖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的配偶户口迁入;
2)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军人原籍随公婆共同生活的,可以在军人原籍申请户口迁入。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公民在芜湖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不在本市的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4、工作调动
1)行政、事业和跨地区行业单位职工,通过正常工作调动来本市工作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2)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5、购买商品房
1)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人均住房标准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2)在我市购买45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暂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申请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6、经商
公民在我市经商、兴办实业,年纳税达5千元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本人、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7、招工录用
1)公民在芜湖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2)无业人员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也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8、毕业分配或退学
大中专(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外地学生来芜湖就业,可以申请在所在单位或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申请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9、公招录用
公民被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结语
合理的户口迁入政策,为公民提供了多种途径和条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工作调动、购房、经商等也可申请迁入。毕业分配、公招录用等情况也可申请户口迁入。这一系列政策为人们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机会,促进了家庭团聚和个人发展。同时,合法稳定住所是申请的前提条件。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