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山的最低工资标准仍以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标准。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51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4元调整.4元/小时调整16元.4元/小时。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