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提出一夫一妻制的是: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不是单独的某个人。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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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除了一生只有一名配偶的一夫一妻外,还有系列一夫一妻制(serial monogamy),即一生中有多名配偶,但同时不会有超过一名配偶。有人认为人类是一种系列一夫一妻制的动物。在遗传学上,人类并非严格的一夫一妻动物。
宗教道德情操上的说法是,一夫一妻彼此忠诚,才真正为人,否则与畜生禽兽无异,犯下邪淫原罪于轮回之后也将成为畜生。
在大多数的国家,一夫一妻制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这些地区,有仍维持婚姻关系之配偶而再度与第三者结婚,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将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此外,有些国家可能会基于道德或优生学的观点,为避免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结婚,导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遗传性疾病机率,或产下畸形儿,而于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夫一妻制
最早提出一夫一妻制的是: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虽然准确的说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妾是事实上的“伴侣”、事实上有“婚姻”关系、与夫事实上组成“家庭”,所以其实也可以归为“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多妾”不属于“一夫一妻”,反而实际上由于妾的地位非常低下,反而比“一夫多妻”还要专制,对女性的压迫也更严重,因为至少“多妻”中的“妻”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而妾说白了就是性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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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是文明世界的体现。欧洲自从古代开始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古代的希腊、罗马到中世纪欧洲,再到近代和现代,都是这样的。
从传说中的罗马建城直到西罗马帝国灭亡,罗马人都是古代世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范例。古代罗马的法学家莫德斯丁即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
即便贵为罗马皇帝或欧洲国王,也不能够违反一夫一妻制度。欧洲的帝王基本没有妻妾成群,嫔妃如云。他们只能有一个配偶,同普通百姓一般。
在封建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
因此,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
《明会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
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财产的资格。《明会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我国的回族、藏族、门巴族、独龙族和佤族的等民族及部分地区,在解放前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一夫多妻制。据称乌尼奥罗人(Unyoro)一般酋长须娶妻10~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
虽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但一夫多妻行为依然常见。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
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区,妻子不仅知道丈夫的情人。
而且帮助他挑选和他身份地位门当户对的人选。另一种现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现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过不断的离婚和再结婚,允许伴侣经历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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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1、严格意义上说,古代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古代的中国不是“一夫多妻制度”。古代的中国是“一夫一妻制度”。小妾和情妇违属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所以古代中国也不是“一夫多妻制度”。
2、近代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亦实行一夫一妻制。
3、当今的社会是一夫一妻制社会,而不是过去的多妻制,在过去能拥有多妻的群体------社会的上层阶级主动放弃拥有多妻的权利,即使一个社会优势群体的成员对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产生兴趣,他也不会和这个女人发生关系,因为这样可以使社会稳定,在稳定的社会下社会更发达,每个人将比以前生活得更好,最好的例子就是封建社会的人平均寿命35岁,改革开放后是75岁,一夫一妻的制度是重要的贡献之一。
一夫一妻不是人类的本能,但是却是人类必须坚持的制度与黑猩猩一样,人类的祖先不会和异性伴侣厮守终生。在漫长的人类社会演化史中,一夫一妻制度也从来不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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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夫一妻世界起源: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2、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亚述: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果男人和其他的女人进行性交,那么他的妻子有权利去和他进行离婚。
虽然巴比伦和亚述的家庭,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但是,在实际上,很多统治者违反“一夫一妻制度”。只有穷人会遵守“一夫一妻制度”。
在美索不达米亚的男权社会里,核心的家庭被称为“房子”。为了建立一个“房子”,一个男人应该和一个女人结婚。如果女人没有为男人生孩子,繁殖后代,那么男人可以娶第2个妻子。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人没有权利和多个女人结婚,除非男人得到了妻子的允许和同意。《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人的第二个妻子的财富和地位,不能比第一个妻子更加多,和高。根据古代的亚述的文本,男人必须在结婚的2年或3年之后,才能够和第二个女人结婚。《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只有第1个妻子的奴隶,才能成为男人的第2个妻子,巴比伦和亚述的很多地区都有这样的规定。
3、古代的埃及:
古代埃及,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虽然在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一些有钱的埃及男人同时和多个女人结婚。但是,很多的埃及人都会遵守“一夫一妻制度”。可能有一些例外,例如:第19王朝的政府规定,如果男人证明他爱他的已经死亡的妻子,那么他在年轻的时候就可以和其他的女人结婚,即使他已经得到了满足。(P.莱顿.一世.371)。
这可能表明,一些埃及的男人将会和他们的妻子离婚,然后和社会地位更加高的女人结婚。一些埃及的男人和妻子离婚,是为了从有钱的女人那里获得财富,即使他们最多只有一个妻子。
如果女人的丈夫有很多的妻子,那么埃及妇女有权力去要求离婚。很多坟墓和浮雕证明埃及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度”,埃及的政府官员只能有一个妻子,除了法老。“他的妻子,是他所爱的人”。这是埃及的坟墓中的短语,对妻子进行的描述。
属于智慧文学的教学文本,例如:普塔霍特普的知识和安妮的知识,都是支持“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生活。ankhsheshonq认为男人和很多的女人结婚是错误的,除非他的妻子不能生孩子。
4、古代的以色列:
以色列人就是犹太人,以色列人就是希伯来人。在古代的时候,很多以色列人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
对“贝齐格”的观点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知道,由于基督教的社会-经济在欧洲的影响,欧洲的“一夫一妻制度”比中东地区的“一夫一妻制度”有着更加大的影响。在以色列的前基督教时代,犹太教的《创世记》提到了“一夫一妻制度”(创世纪:2)。
《圣经:旧约:箴言篇》的最后一个章节提到了古代的以色列人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第二圣殿时期(公元前530年至70 CE),除了经济的情况对“一夫一妻制度”进行的支持超过了更加早的时期,而且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相互忠诚”对于“一夫一妻制度”,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观点。[需要的引用]一些婚姻文件明确地表达了以色列人希望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5、古代的希腊:
古代的希腊和罗马人是“一夫一妻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说,男人是不允许有多个妻子和妾进行婚姻或同居或性交。古代的希腊由多个城邦组成,绝大多数的希腊城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只有少数的希腊城邦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95%的希腊城邦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最早在公元前3-4世纪就已经建立“一夫一妻制”的雅典,《梭伦法典》中对夫妻关系就进行了规定:丈夫每月须与妻子行房最少三次。
古代希腊的哲学家经常赞美“一夫一妻制”的优点。
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是在这样的民俗、制度条件下,提出了最早的“一夫一妻制度”的道德:“丈夫或妻子与非婚伴侣发生性关系,都是一种可耻的行为。”鉴于男女之间的“相互忠诚”,对于希腊人而言还是一件十足陌生的事,亚里士多德不可谓不是那个时代孤独的道德家。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一夫一妻制”道德的吁求,还只是个人的乌托邦;那么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则把他的道德理想国建基于婚姻关系之上。
婚姻首次从对共同体有益的角度得意全面检视,柏拉图的要求于今看来也颇为苛刻:还要规定丈夫在整个生育年龄期间只让合法的妻子受孕,而没有其他性关系。
6、古代的罗马:
早在公元前2世纪,罗马共和国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的“神圣婚姻”。从传说中的罗马建城直到西罗马灭亡,罗马人都是古代世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范例。
早期的“罗马法律”规定,一个罗马人可以同时拥有很多的妻子。晚期的“罗马法律”规定,一个罗马人只能拥有一个妻子。一些罗马的士兵会强奸女奴隶,这是违反法律的。因为法律规定,一个罗马人只能和唯一的女人发生性关系。法律规定,罗马人在结婚之后,不能嫖妓。法律规定,罗马人在结婚之后,不能和女奴隶发生性关系。
古代的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认为,“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即便贵为罗马皇帝或欧洲国王,也不例外。欧洲的帝王基本没有大量的妻子。他们只能有一个妻子,就和普通的人民是一样的。哦。
在“一夫一妻制度”的作用之下,罗马的皇帝和有钱的罗马人,也需要像穷人一样去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无论是高贵的古代罗马的皇帝马可·奥勒留,还是贫穷的“斯多葛主义者”和“穆索尼乌斯”,他们所留下的文字记载之中,我们都能见到一种表述得与现代观点几近相似的伦理,在当时被命名为“夫妻荣耀”。《夫妻戒律》中的“忠实原则”要求人们注意,“一种香水的气味会让人发狂,当丈夫与其他女人发生关系时,妻子们也会疯狂。”
古代的罗马人把“一夫一妻制度”称呼为“夫妻荣耀”。罗马的法律禁止男人进行婚外情。
罗马的男人自愿承认“忠诚”是一项婚姻的义务,但是这也同时出于一种道德节制的自律。具体而言,通奸的错误在于撕破了男性之间的关系网络。古代罗马著名的《通奸法》对于诱拐他人妻子,因而造成对丈夫侮辱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在整个建立于“兵团军事建制”的罗马帝国之中,“忠诚”归于“夫妻荣耀”不如说归于“夫妻荣耀团”。
古代罗马的男人只有1个妻子;罗马人只会和配偶进行性交。
古代的罗马人认为,丈夫只能够让合法的妻子进行怀孕,而没有其他性关系。古代的罗马人认为,丈夫不应该让女人怀孕,除非是他的妻子。
7、早期的基督教:
“耶稣·基督”认为,核心的问题是遵守律法和《圣经》。根据耶稣的观点,《创世记》描述了“一夫一妻制度”是耶和华的思想,残忍的以色列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造物主-耶和华支持“一夫一妻制度”。所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以色列人和欧洲人,都将会受到耶和华的惩罚。
“约翰·保罗·二世”解释“耶稣”和法利赛人之间的对话(《马太福音19:3–8》),“耶稣·基督”强调在《创世纪1:26–31》书中描述的“一夫一妻制度”婚姻的爱是一种原始的美丽,《创世纪2:4–25》,“一夫一妻制度”让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本质变成美丽的,“一夫一妻制度”是耶和华送给人类的礼物:
“耶稣·基督”避免将自己卷入司法或诡辩的争议;相反,他呼吁两次“开始”。通过这样做,“耶稣”显然是指《创世记》提到的词语,“耶稣”的学生也知道他说的话的意思。(…)这显然导致“耶稣”的学生去思考他说的话是什么意思,在创造的秘密之中,耶和华让人类变成了“男性和女性”这两个部分。“耶稣”说这句话,是为了让他的学生正确地理解《创世记》的词语是什么意思。
“耶稣”支持“一夫一妻制度”,他反对“一夫多妻制度”。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1、严格意义上说,古代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古代的中国不是“一夫多妻制度”。古代的中国是“一夫一妻制度”。小妾和情妇违属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所以古代中国也不是“一夫多妻制度”。
2、近代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亦实行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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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的依据:
一夫一妻制不仅具有生物学上的依据,而且还具有道德上的依据;生物学的依据是基于人类男女数量大致相等这一单纯的事实。
不管在那个国家里,男女人数的比例出生时为100-106 对100 左右,到结婚年龄时为102 -103 对100 左右,一般男的比女的略多一点。
只要是男女人数大致相等,那么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的话,人人都会有一次结婚的机会,只要想结婚的欲望对于所有人来说是非常基本的欲望,这点就是极其重要的。
当某种因素使男女人数失去平衡时,一夫一妻制总是陷于危机之中。如在战争和外出挣钱导致男人显著减少的地方,女子性的不满足往往导致性的坠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失去很多男子的联邦德国,女性因为性不满足甚至举行游行,她们在标语牌上甚至写着“请把你的丈夫借给我”。
在战败国日本,情景也大致相似,只不过表现得含蓄些。1945年战败时,日本男女人数最不平衡的年龄层(除老年层以外)是25-29岁之间,男女比例低到82对100。
女的大大多于男的。在一夫一妻制下,和这一年龄层的男性相称的女性中便会出现绝对不可能结婚的女性。在战后几年里,和占领军的官兵发生性行为的女性多得出奇。简直出现了危机。
这当然和她们的性不满足有关。因此男女人数相等是支持一夫一妻制的最有力的证据。一旦这一数字失去平衡,现在被视为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就决不会得到人数偏多的一方的支持。
道德上的依据是因为一夫一妻制在极其单纯的意义上和公平的原则相一致。从男女平等、尊重个人的观点来说,所有男女都必须平等的享受结婚、当父母的基本权利,至少必须保证其机会均等。
从这点上来说,一夫一妻制在数字上使所有的男女机会均等了。某个男女都能够有一个结婚的对象,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每个人都有结婚的欲望。
尽管如何利用这一公平的机会,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但不管什么权力者、富者、强者,都和无权者、贫民、弱者一样,只能和一个异性结婚,这一点是非常公平的。
与此同时,一夫一妻制强调这一结论必须立足于真正的爱情,因为真正的爱情应只倾注于一个异性。一夫一妻制就是这样受着道德和爱情的支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夫一妻制
近代首个提出一夫一妻制的人,被老百姓尊为圣人,自己却妻妾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