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不一定违约,非法解除合同才会构成违约。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约。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不得约定 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你可以找教育局说明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有合意在“在试用期”根本不需要付违约金。
既然合同中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就不属于违约呀。
不知道你们的违约条款是怎么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