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3年,每年分十个月(2、8月不发)发放,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前2年按博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发放,后3年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发放。
(2)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3)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暂停发放、降档或终止发放:
① 出国或出境留学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② 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前以及休学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具体按照研究生院规定为准;
③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④ 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未能履行协议等情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