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如下:
1、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机关;
2、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
3、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行政规章主要包括:
1、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