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交一审前已经产生证据的法律后果

2026年09月29日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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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在一审时不提供已经产生的证据,一审判决后发现结果对其不利,在二审时才提供一审前已经产生的证据,期望二审能够改判。

二审提交一审已经产生的证据,是否会被采信?有何法律后果呢?

案例一: 重要证据逾期提供 上海高院开出30万罚单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实业公司分批发放了借款,而某实业公司只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陈某起诉某实业公司要求其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后,一审法院审理时,某实业公司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对借款本息金额曾提出异议,但一直未提交相应证据,之后又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一审判决后,某实业公司对判决不服,遂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开庭之前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71份等证据,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计算某实业公司的还款1800余万元。在二审庭审中,陈某经质证对某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对账,上海高院认定某实业公司所持证据可作结算依据,故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

上海高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涉及系争借款合同中的欠付款项金额,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依法应予以采纳。但该证据为一审前已经产生的证据,显属其逾期提供的证据。该公司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导致一审误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上海高院遂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决定。

逾期举证被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例二: 二审提交一审未提供的重要证据,罚款五万元

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一审中该开发公司抗辩理由之一为公司已将其原持有的底商房屋分别出售,此后物业费用应由房屋的购买人交纳,原告物业公司所诉主体不当。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仍为开发公司,对交付房屋负有举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出售并交付,遂判决该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该开发公司提出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明涉案房屋出售、出租及物业公司收取租户物业费和房屋交接日期的重要证据,二审经质证和现场询问后采纳了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判决撤销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