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中小学教师禁止给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行为。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轻则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重则开除教师籍。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教师在寒暑假假期给孩子补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被举报或者被发现,很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教育部不让公立学校的老师补课也是为了学生们好,避免造成教师为了让学生补课在上课时不好好教学的情况。因为如果允许教师有偿补课,那么作为教师为了获取更多收入,在上课时就会刻意不把所有的内容交给学生,对知识有所保留。孩子们还能好好学习吗?对于经济实力强的家庭来说,可以花费一定的补课费给孩子补课,而对于那些家庭条件贫困或者学生和老师的排挤。无论从学生老师还是家长的角度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
一、对于此行为学校的处理办法:
1、—票否决:对于存在组织有偿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
2、处分的内容:对学校违规行为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
3、追责制度: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
二、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经教育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农村学校少年宫等履行兼职工作以及学校竞赛辅导等除外。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在职教师做出了受处分种类:诚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3个月。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和提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