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中“票据权利时效6个月”与“提示付款期限10天”的关系。

2026年09月18日 16:04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10日,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权利消灭,超过6个月的,出票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也就是说: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出票后十日,支票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期为出票后六个月(票据时效期限)。如果甲公司于2003.1.1出一张支票给A,A必须于出票后十日即2003.1.1-2003.1.11提示付款,如果超过此期限,银行将会予以拒付。但是A还可以要求出票人甲承担票据责任,这里的期限就为出票后六个月即2003.1.1-2003.7.1(票据时效期限)。

网友(2):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某某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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