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驾汽车不慎将甲刮擦带倒后扬长而去。两分 钟后,乙驾汽车路过, 下车将甲扶起,甲抓住乙不放, 要求乙赔偿一万元,乙拒绝;甲又要求乙赔偿五千元“私了”,乙又拒绝。甲便诉至法院,称乙将其撞倒,造成轻微伤,要求乙赔偿一万元。乙证明自己并非肇事者。对于该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角度如何评论该例?

2026年09月28日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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