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我看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未找到残疾军人退役安排工作后停止抚恤金发放的条款。相反,在第二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我的理解是工资照发,抚恤金照拿。我怀疑是民政局那帮小子截留了。
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你向当地民政局问一下,如信不过他们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询问。
7级伤残在03年是三等甲级,
2003年7月1日--2004年9月30日抚恤金标准是每年1540元加保健金490元。(你12月退伍应该是领9个月)
2004年10月1日--2005年12月31日的标准是每年3000元。
2006年1月1日--2007年7月31日的标准是每年3880元。
2007年8月1日--2008年9月30日的标准是每年5100元。
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的标准是每年6120元。
2009年10月1日后的标准是每年7040元。
这里是2003---2009年民政部的标准,可以作为证据。http://yaj.mca.gov.cn/article/ydfx/yfbz/
如果真的找回来,别忘了请我喝一壶。
可以领的
可以领的。再找找。